南京艺术学院2021艺术类招生章程 2022年南京艺术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本科招生工作 。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京艺术学院,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江苏省唯一的综合性艺术院校,是我国独立建制创办最早并延续至今的高等艺术学府,是国家文化和旅游部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江苏省高水平大学高峰建设高校,是全国唯一拥有艺术学学科门类下全部五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和博士后流动站的高等院校 。
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0331,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
学校办学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74号 。
第四条 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南京艺术学院 。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南京艺术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情况,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集体议事决策的原则 。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 。
第七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内部多重监督机制,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生源招生计划及不分省招生计划 。经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执行 。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1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
第十一条 学校部分艺术类专业对考生的身体条件要求为:
1.音乐表演(声乐演唱、音乐剧)专业、流行音乐(演唱):发声器官、听觉器官无实质性病变,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专业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2.音乐表演(中国乐器演奏、管弦与打击乐器演奏、钢琴与键盘乐器演奏)专业、流行音乐(演奏):听觉器官无实质性病变;
3.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口齿清楚、发声、听觉器官无疾病,男生身高1.73米以上、女生身高1.63米以上,专业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4.舞蹈表演专业:男生身高1.75米以上、女生身高1.65米以上,专业特别优秀者,男生身高不得低于1.72米、女生身高不得低于1.62米;
5.录音艺术专业:听觉器官无实质性病变 。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 。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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