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指标配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调控服务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 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检查职责 。
第五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 , 伪造、变造指标证明文件以及转让指标的 , 由调控服务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 , 3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指标申请 。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的 , 由调控服务机构收回指标 , 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因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执行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 , 申请人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者由外地转入本市时 , 需提交已取得的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
第五十三条 2013年12月16日零时之前的存量二手小客车 , 已经本市原工商部门办理存量二手小客车登记确认证明的 , 可以直接办理一次转移登记 , 且不产生更新指标 。
第五十四条 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定编管理的车辆 , 应当严格遵守公务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小客车 , 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 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
(二)节能车 , 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产品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与国家标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19578—2014)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的混合动力小客车 。具体由车辆生产企业提出申请 , 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管等部门联合会商确认 。
(三)新能源车 , 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现行有效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内所列车型或国家有关部门明确标注为新能源的进口车型 , 且上述两部分车型的生产企业已在津建立完善的安全服务保障体系 。具体车型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推广应用新能源车安全服务保障有关流程认定 。
(四)营运小客车 , 是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租赁”、“教练”、“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等的小客车 。
(五)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 分别是指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的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 , 使用性质为“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的小客车 。
(六)公共事业专用车辆 , 是指用于公共事业并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的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表中“专用客车”分类的小客车 。
(七)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件 , 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小客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件 。
(八)身份证明 , 是指《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所列的身份证明 。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申请增量指标时 , 港澳台地区居民应当持有有效的身份证明 , 包括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华侨应当持有有效的中国护照;外国人应当连续两年持有本市签发的居留许可;华侨、外籍华人不应保有中国户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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