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是指什么( 三 )


第二十七条:【未包装标识的要求】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
第二十八条:【进口产品包装标识的要求】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识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 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第二十九条:【问题农产品处理】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 。
第三十条:【禁止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在食用农产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
(2)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
(3)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产品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是指什么】(6)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 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 。
(7)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8)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
(9)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 。
(11)伪造食用农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
(12)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
(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
第三十一条:【入场要求】销售者进入批发、零售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向市场开办者如实提供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号码、姓名、联系方式、住址、销售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及进货渠道等信息 。
第三十二条:【准入要求】销售者进入批发、零售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向市场开办者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产地或来源证明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 。其他农产品生产者生产的农产品,由县级农业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或者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等出具产地或来源证明 。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 , 可作为食用农产品产地或来源证明文件 。
(2)合格证明文件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者自检合格证明等能够证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证明文件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 , 其质量标志可作为合格证明文件 。
(3)销售按规定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动物及其产品,还应当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
(4)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还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 。不能提供前款(一)、(二)项所列证明材料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主动向市场开办者申请抽检,抽样检验合格的可以进入市场销售 。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不能提供前款(三)、(四)所列证明材料的食用农产品,不得销售 。

相关经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