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核查保障对象拥有房屋产权、购买车辆、工商注册超出规定标准 , 所有权人是申请人的已满法定结婚年龄子女 , 调减保障人员;所有权人是申请人本人、配偶或未满法定结婚年龄子女 , 取消保障;
2.保障对象有成员死亡的 , 调整保障标准后 , 原共同申请人可以继续租住原房屋;
3.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本县农村转移人员、公益岗位人员停止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 个月(含)以上的 , 暂停保障 , 恢复就业后且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保障 。在保对象应当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新提交申请 , 经审查 , 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保障 , 并办理相关手续 。经审查不再符合原保障级别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 调整其租金标准或租赁补贴标准;未按规定重新提交保障申请或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 退出保障 。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对象 , 给予 6 个月的腾退期 , 腾退期按原租金标准收取 , 逾期不退的 , 分两类情况处置:
第一类 , 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 , 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可继续使用;
第二类 , 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申请期间产生的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九、申请对象应如实提供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 , 对授权核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 , 骗取公租房保障的 , 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 , 五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
十、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解除租赁合同(补贴协议) , 收回承租的公租房 , 自情况发生的次月起追回多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按市场租金标准补交租金:
1.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住房保障的;
2.因住房、收入、家庭人口等情况变化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的;
3.将公租房转让、转租、出借或用于违法活动的;
4.改变所承租的公租房用途的;
5.累计 6 个月以上拖欠租金 , 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7.违反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
十一、本细则中“武义县城镇居民户籍”指落户于县城区及各建制镇中心区的户籍、及户籍改革前非农户籍 , 区域范围采用统计部门口径 , 并同步调整 。
【武义县公租房申请条件 金华武义县公租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十二、本实施细则中“面积”是指房屋登记建筑面积 。十三、本实施细则自 2021 年 7 月 10 日起施行 , 《武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武政办〔2018〕172 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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