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公租房申请条件 金华武义县公租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二 )


二、申请对象现有住房面积核定下列房产面积须核定为申请对象现住房面积 。
1.本人及家庭成员私有房产面积(包括与他人共有房产面积部分);
2.四年内(受理之日止 , 下同)已过户的自有房产面积;
3.待入住的期房面积(含拆迁安置房);
4.四年内因拆迁领取货币补偿款的 , 其原已被拆除的房产面积;
5.四年内离异的家庭成员 , 原人均房产面积;
6.新就业无房职工受父母资助的住房面积;
7.商业地产面积及其他房产面积 。因意外事故、危重疾患、伤残、D 级危房、法院执行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无居住房屋的 , 经核查认定后其原房产面积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对象拥有 15 万元(以车辆交易发票上计税金额或二手车交易评估价为准)以上汽车或两辆(含)以上汽车的;
2.申请对象在各类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专业合作社中出资额总和在 30 万元(含)以上的 。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中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二级以上残疾人、伤残(退伍)军人、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 , 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 原租住公房拆迁户及其他依法应当优先保障的家庭 。
五、申请与审核
(一)申请方式 。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 应当由申请家庭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 。申请家庭所含人员如果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可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
2.申请人可向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服务窗口、浙里办、浙江政务服务网凭申请人和相关关系人身份证提出申请 , 并按规定如实填写申报表 , 签署同意核对机构查询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授权书 。
3.申请人对申请表填写内容的真实、有效、合法性负责 , 如有虚报、漏报、瞒报视为本人自愿放弃保障资格 。
(二)受理程序 。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受理武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 并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核对:
(1)《武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对象的身份证、居住证;
(3)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
(4)劳动合同(聘用协议);
(5)享受优抚待遇的相关材料 。
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初审 , 并将申请家庭信息提交浙江省经济状况核对系统 , 县民政部门 5 个工作日内接收并提交委托浙江省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核对 , 浙江省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出具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
(三)审核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浙江省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出具的核对报告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 , 家庭可支配收入通过申请人申报、浙江省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出具的数据按就高原则进行推算 , 劳动年龄段内(在校学生除外)有劳动能力 , 无社保或公积金数据且未登记失业的对象 , 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推算 。浙江省家庭收入计算规则出台后按省规定执行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申请人申报 , 结合核对报告 , 做出审核决定 , 可根据工作需要 , 在信息核对的同时通过实地调查、信函索证等方式 , 进一步调查核实申请公租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给予相应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 , 不予批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保障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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