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2022年5月10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印发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的制定背景
2013年,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3〕70号),明确了省内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互认并累计计算,规范参保人享受退休后职工医保待遇的条件,制定退休后职工医保待遇享受地的选定规则,参保人转移医保关系的待遇衔接等内容,解决了省内职工医保关系转移问题,促进了劳动力合理流动 。
2021年11月,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医保办发〔2021〕43号,以下简称国家43号文),从政策、经办两个层面对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进行了规范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省参保人跨地区、跨制度流动越来越频繁,省内各市职工医保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不一致,退休后待遇享受地选定规则不够合理,不满年限参保人的补缴政策差异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参保人的权益,且原有政策与国家43号文不一致,亟需进一步修订完善《暂行办法》 。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5章17条 。第一章是总则,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转出地和转入地等内容 。第二章是范围对象,包括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跨制度转移接续等内容 。第三章是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包括缴费年限、年限互认、享受退休待遇条件、待遇享受地确定、退休人员缴费补缴政策等内容 。第四章待遇衔接,包括职工医保转移接续的待遇衔接、跨制度转移待遇衔接等内容 。第五章附则,包括跨省转移、实施时间、解释等内容 。
三、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暂行办法》主要适用于:一是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省内跨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按规定在省内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二是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职工医保退休后待遇享受地按照本办法执行 。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转入我省的,按《暂行办法》执行;转出外省的,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
《暂行办法》明确跨地区流动人员不得重复参保,不重复享受待遇,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 。流动就业人员跨地区就业时,应按规定参加劳动关系所在地职工医保,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
二是居民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 。非就业人员参加居民医保后,因户籍或常住地变动需跨地区流动,原则上当年度在转入地不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可按规定参加转入地下一年度居民医保 。
三是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 。有两种情况:1.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后未重新就业的,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居民医保,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2.居民医保转职工医保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地区流动并在转入地就业的,按规定参加转入地职工医保,可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
四、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条件和不满年限缴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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