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城乡居民医保门诊保障支付标准

呼和浩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居民门诊保障支付标准
(一)门诊统筹:
主要用于常见病、多发病、普通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的支付 。
1.门诊统筹的支付标准是什么呢?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门、急诊(含中蒙医特色门诊)费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4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分别设定、分别累计,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1)普通门(急)诊支付标准
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按65%支付,支付限额为600元;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500元以上的部分按60%支付,支付限额为2400元;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50%支付,支付限额为2400元 。
(2)中(蒙)医特色门诊支付标准
中(蒙)医治疗项目按疗程进行结算,每个疗程的治疗周期为7-20天,一个疗程内发生的费用在治疗结束后一次性予以结算,一个年度内治疗疗程不超过4次,每个疗程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80元以上的部分按75%支付,支付限额为150元;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160元以上的部分按70%支付,支付限额为600元;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240元以上的部分按60%支付,支付限额为600元 。
(3)参保大学生校内门诊支付标准
参保大学生在本校定点医院(医务室)发生的费用,不设起付线,直接按50%支付,支付限额为150元 。
2.参保居民享受门诊统筹待遇时怎样结算?
参保人员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费用通过读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属于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处理,与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规定进行结算;属于参保人员自付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
3.哪些情况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在待遇享受等待期内的;
(2)在住院治疗期间的;
(3)已申报办理门诊慢特病及门诊特殊用药待遇的;
(4)一个年度内达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最高支付限额的;
(5)非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6)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 。
(二)门诊慢特病、门诊特殊用药
1.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
门诊慢特病分为门诊特病和门诊慢病两类 。
门诊特病6种:
(1)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门诊放化疗(2)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3)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4)肺动脉高压(5)血友病(6) 病毒性肝炎干扰素治疗
门诊慢病8种:
(1)儿童脑瘫(限12周岁及以下) (2) 结核病规范治疗 (3)布鲁氏菌病(4)重症精神病(5)肝硬化失代偿期(6)截瘫(7)再生障碍性贫血 (8)苯丙酮尿症(限18周岁及以下)
2.门诊特殊用药目录
特殊用药目录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实施动态调整 。
3.如何申报及认定门诊慢特病和门诊特殊用药?怎样享受相应待遇?
参保人员可随时到我市就医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申报认定 。认定后,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开通“双通道”管理的定点药店通过读取医保凭证直接结算并享受相应待遇 。
4.在异地发生的门诊慢特病是否可以享受相应待遇?
按照国家、自治区医保有关规定,目前我市已开通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三个病种的异地直接结算,参保人员须按上述规定在我市门诊慢特病认定机构申报认定后,方可在就医地医疗机构通过读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享受医保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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