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定州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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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倡导文明节俭新风,移风易俗,加强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声污染 , 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及品种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 。全市全面禁止燃放各类烟花爆竹及电子炮(经市公安局批准的大型燃放活动除外) 。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定州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禁放办”),地点设在市公安局 , 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为成员 。市禁放办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市禁放办统筹协调全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统一指挥各乡镇(街道)、公安、教育、民政、住建、城管、商务、卫健、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开展烟花爆竹禁放专项治理活动;检查、指导禁放治理工作;
(二)积极受理群众举报和部门移交的线索,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辖区派出所依法处理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公安、教育、民政、财政、住建、城管、商务、卫健、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严格落实禁止烟花爆竹燃放治理工作 , 负责宣传、监督、发现、制止烟花爆竹燃放行为 , 同时固定证据,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
(一)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排查和发动群众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及燃放治理工作;负责在辖区内各村街(社区)、居民小区内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牌、张贴通告、悬挂条幅、逐户发放明白纸,督促其做好烟花爆竹燃放治理工作;对辖区内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开业典礼等情况上门告知、制止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
(二)市教育局负责学校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宣传、监督管理工作 。做到每名在校学生人手一份禁放明白纸,督促家长不燃放烟花爆竹 。
(三)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负责对新婚夫妇进行宣传教育,告知其不燃放烟花爆竹;负责殡仪馆和公墓的烟花爆竹燃放治理工作 。
(四)市住建局负责建筑领域的烟花爆竹燃放治理工作,负责监督、制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的燃放行为;负责督促物业公司做好规模以上小区张贴通告、悬挂条幅,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宣传工作 。
(五)市城管局负责城区主干道(中山路、清风街、兴定路、中兴路、迎宾大道、博陵街、明月街、建设街、商业街、自来佛街、兴华路、北门街、城里中心南街、城里中心北街)及两侧门店的烟花爆竹燃放治理工作;利用沿街商户LED屏和大屏幕做好禁放宣传工作 。
(六)市商务局负责大型商场严格落实禁止燃放各类烟花爆竹的治理工作 。
(七)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机构严格落实禁止燃放各类烟花爆竹的治理工作 。
(八)市场监管局负责宾馆、酒店等单位严格落实禁止燃放各类烟花爆竹的治理工作 。
(九)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依法处理 。
(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违规改装电子炮的车辆的清理工作 。
(十一)公安派出所积极受理群众举报和部门移交的线索,依法处理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
(十二)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燃放烟花爆竹治理工作专项经费和举报奖励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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