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 二 )


第十一条随迁子女及其家长于当年规定时间内 , 并持户口簿、房地产权证等有关佐证材料原件到录取学校现场核对 , 核对无误后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 , 视为放弃积分入学资格,取消其公办学位 。
第十二条义务教育阶段已在校的学生(以全国学籍系统数据为准 , 当年小学六年级学生报读初中一年级的除外) , 不得申请积分入学 。凡提供虚假材料的 , 一经查实 , 取消其积分入学资格;已凭积分入学的 , 取消其公办学位 。已取得全国学籍系统学籍号 , 变相留级重复申请学位的 , 一律取消其申请学位 , 所造成后果 , 由家长自行承担 。
第十三条国家和省、市就随迁子女入学出台新规的 , 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 , 及时调整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指标及分值 , 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四条符合市政策性照顾和《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栏港经济区)产业人才引进和培养暂行办法》引进的人员 , 其子女入学参照我市政策性照顾生中“引进人才”人员女子类别执行 , 优先安排入读公办学校 。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负责解释 。
【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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