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平台在著作权中的法律责任问题

随着游戏市场不断的发展成熟 , 游戏推荐平台和应用商店成为玩家获悉和下载热门游戏的主要渠道 。 对于游戏分发平台的法律责任问题 , 应根据游戏分发平台在传播游戏内容中的行为性质而具体认定 。
游戏分发平台的主要功能是给用户提供游戏下载服务 。 在此语境下 , 游戏分发平台作为中介平台 , 为游戏主播、游戏玩家等提供平台服务时 , 属于网络服务提供商 ,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著作权侵权中的“避风港”原则 。 避风港原则体现于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第22条和第23条:一般情况下 , 游戏分发平台上架的游戏数以千计 , 游戏分发平台没有能力对上架游戏审查 , 因此法律免除平台的审查义务 。 但是 , 当游戏分发平台被权利人通知平台上的某款游戏侵犯了其著作权时 , 游戏分发平台就有及时删除侵权游戏的义务 , 否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游戏平台在著作权中的法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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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 部分游戏分发平台还具有推荐游戏等功能 。 在这一情形下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11条的相关规定 , 游戏分发平台从推荐游戏中获取经济收益或通过吸引流量来间接获取收益的 , 应当对其推荐的游戏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 不能以不知道存在侵权行为来主张自己的善意 。
游戏分发平台的另一种商业模式是与游戏公司签订联合运营协议 , 按比例分配运营收入 。 在联运情况下 , 游戏分发平台作为联运平台和游戏开发者共享游戏收入 , 按照权利义务的对应性 , 联运平台也要共同承担义务 , 因此 , 联运平台需要对联运游戏是否侵犯第三人权利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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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 , 部分审理法院会考虑联运平台方的责任 , 把联运方拉进被告席作为连带责任方 , 共同对赔偿数额负责 。 在《葵花宝典》诉《群侠传》案中 , 北京奇客公司与傲游公司联合运营《群侠传》游戏 , 并按约定比例分享游戏运营收入 。 傲游网站有《群侠传》游戏的宣传页面和入口 , 被诉侵权的武侠游戏人物形象即在宣传页面和入口使用 , 实际进入游戏后再无上述形象 。
根据联合运营协议的约定 , 傲游公司负责为游戏标的物提供宣传、推广等支持与服务 , 双方共同在运营平台上建设专属于游戏标的物的游戏分区 , 傲游公司负责的市场宣传推广及广告投放方案应经北京奇客公司同意后方可呈现给网络用户 。 审理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 , 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 , 人民法院应判令具承担连带责任” , 据此认定傲游公司与北京奇客公司共同实施了使用被低侵权的武侠游戏人物形象的行为 , 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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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发展 , 部分游戏分发平台不只具备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角色 , 还有可能作为内容提供者 。 当游戏分发平台自行将相关游戏内容上传并以此吸引流量、达到盈利的商业目的时 , 该行为应当认定为作品提供行为 。 若相关游戏内容未获游戏著作权人授权或委托 , 则游戏分发平台应当对其上传的游戏内容的版权问题对外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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