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
明确异地就医医疗费用
直接结算支付政策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 。逐步统一全省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 。支持离休干部等特殊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直接结算,各地可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基础上合理配置,确保相关待遇不下降 。
完善异地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支持省外参保人员在浙江异地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省内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门慢、门特、住院外配处方,待遇结算按参保地政策执行;未实现直接结算的外配处方,可回参保地按规定进行零星报销 。支持省内参保人员按规定使用个人账户余额在异地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 。
支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双向享受医保结算服务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执行参保地待遇政策及标准;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结算服务,待遇按参保地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参保地转诊转院待遇水平;符合转外就医规定并备案的,执行参保地转诊转院待遇政策及标准 。
规范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浙江省医保异地结算政策 2023年起浙江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报销待遇政策
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医保待遇政策可低于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 。原则上,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不下降;异地转诊人员(含视同转诊人员)基金支付比例的降幅不超过10个百分点(实行个人先行自付的,个人先行支付的比例不超过10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基金支付比例的降幅不超过20个百分点(实行个人先行自付的,个人支付比例不超过20个百分点) 。
支持无第三方责任外伤医疗费用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经患者承诺并符合就医地管理规定,无第三方责任的外伤医疗费用,可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执行相应医保待遇政策 。就医地经办机构将相关费用一并纳入核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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