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经仲裁组再次复核 , 并作出最终认定结论后 , 各市、县(市、区)招办及省教育考试院不再受理考生对再次复核认定结论的异议申请 。
第十二条在首次复核、再次复核中 , 如发现考生成绩有误 , 确需变更成绩的 , 分别由评卷组、仲裁组出具变更报告 , 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确认后 , 按程序在高考成绩数据库中予以变更 , 并重新下发成绩通知单 。
在考生填报高考志愿之后发生了成绩变更的 , 考生可申请重新填报志愿 。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附件:普通高考成绩再次复核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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