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动车登记规定 天津机动车登记办理指南

天津机动车登记办理条件、地点、材料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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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1、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
2、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1)改变车身颜色的;
(2)更换发动机的;
(3)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4)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5)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6)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改变车身颜色的、更换发动机的、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变更事项,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规定的变更事项,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
3、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
4、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
5、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
6、除5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2)机动车灭失的;
(2)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3)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
7、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1)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2)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
办理材料:
1、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灭失证明原件
点击下载《承诺书》
办理时间、地点及咨询电话:
办理时间及地点:
1、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天津市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伏天下午上班时间 14:30-17:00)
2、市车管所:天津市河东区真理道与靖江路交口
办理时间为8:30-17:00,中午不休息(法定节假日除外) 。
3、滨海分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开发区第四大街56号
办理时间为工作日8:30-16:30,中午不休息 。
4、津北分所:天津市北辰区北辰道11号
办理时间为工作日8:30-17:00,中午不休息 。
5、津东分所: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三号桥北侧
办理时间为工作日 8:30-17:00,中午不休息 。
6、津南分所:天津市津南区津港公路二八路交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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