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近亲属进行天津租房补贴二类/三类住房面积认定规定一览
认定规定:
(1)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在父母或子女之外住房处的,不分摊住房面积,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3年之内从父母、子女住房处迁入申请地户籍的应当按照落户父母、子女住房认定 。
(2)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父母或子女住房处,独自居住父母或子女住房的,按父母或子女住房面积认定 。
(3)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父母或子女住房处,与父母或子女合住且与父母或子女同一户籍的,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按申请家庭人口占该住房落有户籍总人口的比例乘以该住房面积计算 。参与分摊面积人员他处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或将他处有住房的人员从总人口中减除,他处住房不合并计算 。
(4)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父母或子女住房处,与父母或子女合住且申请家庭为独立户籍的,既可按申请家庭人口数分摊现住房面积,也可先按落有户籍的户数均分,再按申请家庭人口数分摊均分的住房面积 。其中,按户籍分摊现住房面积的家庭,只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
(5)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父母或子女住房处,申请家庭与父母或子女合住,且该住房有两户以上独立户籍的,在户籍家庭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共同推举一户家庭先申请租房补贴;其他家庭再申请租房补贴时,将已享受租房补贴人口从总人口中减除,再分摊认定现住房面积 。各独立户籍家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作为一个“大家庭”共同申请,各独立户籍家庭不得再申请租房补贴 。
(6)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在父母或子女住房处、但未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且能够提供在外租房满2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承租公租房满2年的,不认定父母、子女住房面积,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
(7)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在父母住房处,且与父母共同居住,父母具有本市非城镇户籍,申请家庭单独申请租房补贴时,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按申请家庭人口占该住房落户总人口的比例乘以该住房面积计算 。父母住房无法确定面积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调查,通过会审机制研究确定现住房面积 。
(8)申请家庭无住房,落户在父母或子女住房处,因分摊面积人口减少而停发租房补贴的家庭,若能够提供近3年内申领租房补贴或承租公租房证明,视同其家庭“在外租房满2年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
【落户近亲属怎么进行天津租房补贴二类/三类住房面积认定】(9)申请人为知青退休返津或支援外地建设返津人员,申请家庭在津无住房的,可申请对应的最低月租房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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