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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办法
(一)招生时间 。各地要于6月15日前发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施办法 ,  8月20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 。各学校要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节点规范开展招生工作 。学生家长要按照各县(市)区规定的报名时间 , 及时到相关学校履行报名手续 。凡未能在规定时间并提供完整有效材料到相关学校报名入学的 , 必须服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安排 。
(二)入学条件 。小学招生入学条件:年满6周岁(2015年8月31日前出生) , 具有当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和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初中招生入学条件:当地户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延缓入学证明的往届小学毕业生 , 具有当地户籍的其他未入学的适龄少年和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
(三)报名要求 。具有当地户籍的、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 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 在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明 , 报名初中学校的还须携带学生小学毕业证 , 按照当地教育部门规定的方式登记、报名 , 并接受资格审查 。办理报名手续的学生监护人要对提供的相关证件和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 有关证件或登记信息存疑的 , 学校提请有关部门查证处理 。
(四)公办学校招生 。公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就近入学要求 , 根据划定的学区招收学生 , 采取登记入学或书面通知入学 。坚持学生户籍与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法定监护人的居住房产证明与实际居住地保持一致的基本原则 , 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的公办学校施教区学生确认办法和特殊情况统筹安排办法 。公办学校施教区内生源过多的 , 优先接纳施教区内户籍、房屋产权证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学生入学 。热点公办小学、初中空余学额实行电脑随机派位 。
(五)民办学校招生 。民办学校坚持属地管理原则 , 在学校审批机关的辖地内招生 , 具体招生对象范围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明确 。满足审批地入学需求后仍有空余学额的 , 经市教育局批准可适当扩大范围 , 原则上不得跨设区市招生 。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 , 所有报名人员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 , 一次性全部录取 。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其初中招生在保证小学直升需求后仍有余额 , 且多余名额少于报名人数的 , 也要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 。
(六)残疾儿童入学 。积极推进融合教育 , 优先采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 , 就近安排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需专人护理、无法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以到康复机构、残疾人之家集中送教为主 , 有条件的地区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各地应依法对特殊儿童开展教育评估认定 , 明确科学安置方式并予以落实 。对安置结果有争议的 , 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实施仲裁 。
(七)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求在我市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入学的 , 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随迁子女父母的居住证(一年以上)、身份证、家庭户口簿;随迁子女父母在徐州市经商务工证明(经商人员出具经营期已满一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 , 务工人员出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期已满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 其他从业人员出具自谋职业已满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随迁子女父母在我市现居住地居住不少于一年的证明(已购房产的出具房产证明 , 租房居住的出具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和房产证明复印件);升入初中的还应出具学生的小学毕业证书 。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 ,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 。转入学校应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转接学生学籍 ,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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