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2022年第7号
一、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
二、经国务院批准 , 自2023年1月8日起 , 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
特此公告 。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12月26日
为何将“新冠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出于哪些考虑?
【新冠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公告】2020年1月20日 , 经报国务院批准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公告 , 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简称“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 , 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当时命名为“新冠肺炎” , 主要考虑疫情初期病例大部分有肺炎表现 。随着奥密克戎变异株成为主要流行株以后 , 致病力减弱 , 仅有极少数病例有肺炎表现 。考虑到肺炎仅反映了病毒感染后较为严重的患病状况 , 不能概括所有感染者临床特征 , 将“新冠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 更加符合目前的疾病特征和危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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