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示结果
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汇总区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考察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示评估合格的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
(五)协议签订
区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公示无异议的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协商谈判,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汇总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 。
四、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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