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
4、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 , 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
5、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
6、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 , 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
8、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
9、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 , 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
10、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
11、从事无证经营的 , 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哪些】
12、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3、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
15、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
16、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7、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