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过一个小案例来进行了解:
陈某原户籍所在地是上海市,2010年陈某打算从上海市迁出,迁往杭州市,在去杭州市户籍登记机关登记处的路上发生了车祸,后住院了大半年 。出院后,陈某在杭州市一亲戚家休养一年,期间未办理任何户籍登记手续 。身体康复后他又前往广州市打工 , 并依法在广州市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为六个月,现在陈某决定为自己购买一份保险 , 那么他的法定住所一栏该如何填写呢?
法律解析:
陈某仍应该依照自己的上海市的户籍所在地地址填写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法定住所地以户籍所在地为准,经常居住地和住所不一致的,应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所谓经常居住地,指的是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 住医院治疗的除外 。司法解释规定,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 , 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
本案例中因为陈某在杭州居住的一年多
期间是在医疗治病,并没有办理任何户籍迁入登记手续 , 而在广州市的居住期间不满一年,所以杭州市、广州市都不能视为是陈某的经常居住地 。综上所述 , 陈某的法定居住地仍应以上海的户籍所在地地址为准 。
【居住地址是指什么地方 居住地是指现在住的地方吗】不知道通过这一小案例 , 大家有没有对住所和居所有所了解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