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是直系亲属吗 外祖父母是指什么人

外祖父母是指姥姥和姥爷,是外公和外婆的书面称谓,即母亲的父亲和母亲 。
不同地方及方言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有不同的称谓,粤语称祖父母为爷爷、嫲嫲或阿爷、阿嫲,称外祖父母为公公、婆婆 。闽南语不论是祖父母还是外祖父母都称阿公、阿嬷(也可称外公、外嬷) 。吴语上海话称祖父母爹爹、唔奶 。陕西渭南地区把外祖父称外爷 , 把外祖母称外婆 。
此外,一些地区,比如浙北地区 , 因为婚嫁的不同 ,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所指对象不同 。例如男方作为女婿入赘女家时,女方的父母成为孩子的祖父母(即爷爷奶奶),男方父母则成为外祖父母(即外公外婆),且孩子随母姓 。现代男女平等,有的地方把外祖父、外祖母、外孙男、外孙女的“外”字去掉了,改为祖父、祖母、孙男、孙女 。也就是将妈妈的妈妈称姥姥,妈妈的爸爸称爷爷(妈妈的爸爸与爸爸的爸爸都称爷爷) 。区分就是奶爷(奶奶家的爷爷),跟姥爷(姥姥家的爷爷) 。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都是再普通不过的词语了,但在法律上,它们的法律定义和所包含的范围与我们日常认知是不是一样?它们在法律上又被赋予了什么权利和承受什么义务?
《民法典》对于亲属、近亲属以及家庭成员是如何规定的?
父母、兄弟、姐妹
公婆、儿媳、女婿
三叔、六伯、七大姑、八大姨
……
【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是直系亲属吗 外祖父母是指什么人】这么多亲戚
究竟谁属于自己的亲属
谁又属于近亲属
家庭成员又包括哪些呢?
在这方面,法律的界定和我们的认知可能有所不同,《民法典》中新增了对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明确界定,成为搭建家庭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基石 。
法律条文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 这符合人们的日常认知 。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即只有配偶和三代内的直系血亲 。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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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 日常生活中往来密切的“七大姑八大姨”、堂表兄弟姐妹及公婆、儿媳女婿等都不属于《民法典》所界定的“近亲属” 。
法律小知识
“近亲属”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概念,但在民法体系、刑事法律体系、行政法律体系的范围却有一些差异 。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近亲属”仅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 并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而在行政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近亲属”则包括了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
简单的说 , “近亲属”的范围在三大法中的排序依次为刑法<民法<行政法 。
《民法典》中关于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规定
在家庭中所处关系的不同,意味着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的不同,其中尤以“近亲属”的影响最深 。
在《民法典》中搜索“近亲属”,出现19次 , “亲属”3次,“家庭成员”5次 。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从所涉范围上说,是一个逐步限缩过程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民法典》中关于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都有哪些较为重要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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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护义务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 , 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 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二)抚养、赡养义务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 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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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
哪些人是家庭成员?法条中并未明确,《民法典》出台后,这对家暴的认定有了更清晰的依据 。
(三)房屋优先购买权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
因此,近亲属买房构成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例外 。
(四)人格利益及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 , 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 , 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
(五)医疗活动知情权
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 , 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 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这里的“近亲属”就不包括公婆或者儿媳女婿 。
(六)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继承开始后 , 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 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民法典》中明确“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界定有利于鼓励具有特定关系的自然人之间相互亲善、扶持,弘扬家庭美德、树立优良家风,在赋予其相应义务的同时 , 也保障其相应权利的行使和财产利益的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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