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起名要求解读,这些您要牢记 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规则

如今各地区的企业建立变得越来越多,也正是因此对于成立企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你们都要多加了解 。那么下面我们就来为您解读一下个体工商户起名要求 , 这些您要牢记 。

个体工商户起名要求解读,这些您要牢记 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规则

个体工商户起名要求解读,这些您要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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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
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
注册个体工商户所需以下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 , 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 。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 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 , 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
个体户取名字限制: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 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3、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4、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5、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6、“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7、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8、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9、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
以及第十八条: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
1、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2、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
4、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 。
个体工商户起名要求就是这样,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多谢阅览!
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 , 一切都以丰和会邦顾问所述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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