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的考核应当做到公平、公正和公开 。对于所有试用期的员工,考核项目可以依据岗位的不同存在差异,但考核的标准应当统一,以免损害考核结果的公信度 。
同时要注意考核人员选配适当 , 考核的项目要明确、具体、可量化,尽量避免完全凭考核人员的主观意见出具考核结果 , 以保证考核的客观性 。
对于考核组织、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及程序也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充分沟通,使员工充分知晓通过试用期考核也是重要的录用条件之一 。
【如何建立完善的试用期考核机制?】
另外,笔者也认为,劳动争议的审理机关对于用人单位试用期考核的裁审标准不宜掌握地过于严苛,毕竟用人单位通过层层选拔录取员工,已经付出了一定的招聘成本,主观上均是想与员工建立长期劳动关系,故意利用试用期侵犯员工权益的可能性极小 。如果对考核内容或考核程序的要求标准过高 , 有可能剥夺了一部分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选拔合格员工的权利 。
最后,要提起注意的就是,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 , 必须是在试用期内提出,一旦超过试用期限 , 哪怕只是超过一天,用人单位不能再以此为由解除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所以建议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满前三天务必完成全部考核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