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古代的刑罚,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影视剧上的那些画面,给人以残酷、野蛮的印象 。真实情况什么样?我们不妨以清朝为例 , 谈谈那时候的刑罚 。
清朝的“正刑”,完全沿袭前代,即“五刑”:笞、杖、徒、流、死 。根据《大清律例》的规定,我们简要了解一下“五刑”的情况 。
笞刑就是用小竹板责打犯人的背部、臀部或腿部,针对轻微犯罪而设 。小竹板长五尺五寸,大头宽一寸五分、小头宽一寸,重不过一斤半 。笞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十到五十下 。
晚清杖刑 。
杖刑比笞刑更重,用大竹板责打犯人 。这根竹板大头宽二寸、小头宽一寸五分,重不过二斤 。杖刑也是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六十到一百下 。
在日常用语中,笞刑和杖刑统称“打板子”或“打屁股” , 其中杖刑足以致人死命 。
徒刑 , 即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其劳役的刑罚,“徒者,奴也 , 盖奴辱之” 。徒刑分五等:徒一年杖六十,徒一年半杖七十,徒二年杖八十 , 徒二年半杖九十,徒三年杖一百 。
流刑,不忍刑杀流之远方 。我们对“流放宁古塔”这个说法都不陌生吧?流刑分三等:流二千里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杖一百,流三千里杖一百 。
我们看到 , 徒刑和流刑都与杖刑合并执行 。
1895年即将被处斩的罪犯 。
死刑,这是最极端的刑罚 , 分为斩首和绞刑两种,同时有立决和监侯之分 。
“五刑”之外,法典律例中列出了一些刑罚,称“闰刑” 。比如《大清律例》中有规定,也是大家比较熟悉的戴枷示众 。
清朝戴枷的刑罚应用非常频繁 , 适用范围很广,惩罚期限从几天到几个月不等 。其执行地点 , 多在人来人往的公众场合,以达到让罪犯感到耻辱、让目击者畏惧法律的目的 。
戴枷示众的犯人 。
戴枷不仅让罪犯精神受辱,对身体也是极大的折磨 。枷号的枷面长二尺五寸、宽二尺四寸,一般的重二十五斤,重枷可达三十五斤 。你想想 , 二三十斤重的木头挂在脖子上,站不稳躺不下 , 必然痛苦不堪 。
此外,发遣为奴、凌迟处死等也是《大清律例》载明在案的闰刑,本文不再详述 。
清朝还有名目繁多的刑罚,律例上并没有规定 , 但地方官在审判活动中却经常使用,可称之为“法外之刑” 。我们以“站笼”为例说明 。
晚清上海的“站笼” 。
【五刑指古代的那五种刑罚?】“站笼”又称“立枷”,一般用于罪行较重的罪犯,受刑者大多会死于刑具之中 。其要害在于,“站笼”上端是枷,卡住犯人的脖子,脚下垫砖头 。官府衙役每天抽掉一块砖,犯人就会因脚底悬空而被吊死 。
晚清在华的英国《泰晤士报》采访人员莫理循 , 曾目睹犯通奸罪的女子被判“站笼”刑的情况:
“有人把我领到几天前一名年轻女人被处死的地方,这个女人犯了通奸罪,她被关在木囚笼里,在一群围观者面前被慢慢地处死 。有的围观者看着她忍受痛苦有3天了 。她不得不踮着脚尖站在木笼里 , 头从笼顶的一个小洞里伸出来,她必须被关在囚笼里,直到饿死或者窒息而死 。”
晚清陕西长武县的犯人 。
“法外之刑”往往都是酷刑 , 使用不能恰如其分的话,可能给地方官招惹灾祸 。
1891年 , 安徽庐江知县杨霈霖在审理一起亲属遗产纠纷时,擅用《大清律例》未载之刑,导致被告张咸义死亡 。而后他又怀疑差役许荣在该案中受贿 , 将其装入“站笼”致死 。
张咸义与许荣本无死罪,死者家属赴上级官府控告 , 事情因此闹大 。经安徽巡抚沈秉成奏报,光绪帝命两江总督刘坤一彻查 。最终 , 杨霈霖罪无可逭,被杖一百、流三千里、发往新疆当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