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的三个作用,海运出口提单的性质及作用

1、海运出口提单的性质及作用海洋运输提单 (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或港至港运输提单(port to port B/L),简称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货的单据 。
海运提单的作用:
【提单的三个作用,海运出口提单的性质及作用】1.货物收据 。
提单是承运人前发给托运人的收据,确认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列货物并已装船,或者承运人已接管了货物,已代装船 。
2.运输契约证明 。
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契约证明 。
承运人之所以为托运人承运有关货物,是因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单作为运输契约的凭证 。
3.货权凭证 。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 , 并且享有占有和处理货物的权利,提单代表了其所载明的货物 。
性质:
提单背面印定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货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是双方当事人处理争议时的主要法律依据 。
作用:
1.货物收据 。
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收据,确认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列货物并已装船,或者承运人已接管了货物,已代装船 。
2.运输契约证明 。
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契约证明 。
承运人之所以为托运人承运有关货物,是因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单作为运输契约的凭证 。
3.货权凭证 。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且享有占有和处理货物的权利,提单代表了其所载明的货物 。
一般认为,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物权凭证及货运合同的证明三项作用 。具体可以将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的货物收据 (Receipt for the Goods),表明承运人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
(2)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Document of Title) 。在国际市场上,可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之前进行转让,也可凭此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提单持有人则可据此提取货物 。
(3)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提单条款明确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责任与豁免,是处理双方之间有关海洋运输方面争议的依据 。
前面的两位已经说得很专业了,如果要系统了解 , 多看看相关的专业知识?

提单的三个作用,海运出口提单的性质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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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所有的提单都能流通转让为什么提单转让与所有权转移 , 提单既是债权凭证,也是物权凭证甚至所有权凭证 。不同法律关系下提单持有人享有不同权利,不一定享有货物所有权 。基于货物买卖关系交付提单,产生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 。提单转让的三种情形,提单转让的形式通过提单的转让或流通,可实现其上所载的货物买卖或转让,使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 。根据“收货人”一栏记载内容的不同 , 提单可分为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这三种提单遵循不同的转让规则 。提单的核心作用是代替海上货物 , 转让提单即转让了提单所表彰的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提单分为可转让的和不可转让的两种 。记名提单不可转让,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可以转让 。从总体上讲,提单转让与两个环节密不可分:背书与交付 。据此,提单转让分为两种情况,背书加交付转让和不经背书转让(即交付转让) 。交付的含义明确,即提单的转移占有 。指示提单通过背书并交付转让,不记名提单通过交付转让 , 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背书的原意为“在背面”,后引申为指单据的持有人在单据背面书写的行为 。
拓展资料:提单背书尚无法律定义,但其涵义大概指提单转让人在提单背面记载并签名作出由谁或凭谁的指示提取货物的说明 。提单既是债权凭证,也是物权凭证甚至所有权凭证 。不同法律关系下提单持有人享有不同权利,不一定享有货物所有权 。基于货物买卖关系交付提单,产生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 。
法律依据:《海商法》第七十九条对提单的转让规定了三种形式:“提单的转让,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记名提单,不得转让;(二)指示提单 , 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三)不记名提单 , 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
提单的三个作用,海运出口提单的性质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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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单的含义和作用是什么?1、货物收据
对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 。承运人不仅对于已装船货物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 , 而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即使货物尚未装船,只要货物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 , 承运人也有签发一种被称为“收货待运提单”的义务 。所以,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管 。提单作为货物收据,不仅证明收到货物的种类、数量、标志、外表状况,而且还证明收到货物的时间,即货物装船的时间 。本来 , 签发提单时,只要能证明已收到货物和货物的状况即可 , 并不一定要求已将货物装船 。但是,将货物装船象征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于是装船时间也就意味着卖方的交货时间 。而按时交货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条件,因此,用提单来证明货物的装船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
2、物权凭证
对于合法取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 。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提单相交换来提取货物,而承运人只要出于善意,凭提单发货 , 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 , 承运人也无责任 。而且,除非在提单中指明,提单可以不经承运人的同意而转让给第三者,提单的转移就意味着物权的转移,连续背书可以连续转让 。提单的合法受让人或提单持有人就是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合法持有人 。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可以随提单的转移而转移,提单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提单的转移而转移 。即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坏或灭失,也因货物的风险已随提单的转移而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只能由买方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 。
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
提单上印就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提单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依据 , 因而常被人们认为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 。但是按照严格的法律概念,提单并不具备经济合同应具有的基本条件:它不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约束承托双方的提单条款是承运人单方拟定的;它履行在前,而签发在后,早在签发提单之前,承运人就开始接受托运人托运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有关货物运输的各项工作 。所以,与其说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还不如说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更为合理 。如果在提单签发之前,承托双方之间已存在运输合同,则不论提单条款如何规定,双方都应按原先签订的合同约定行事;但如果事先没有任何约定,托运人接受提单时又未提出任何异议 , 这时提单就被视为合同本身 。虽然由于海洋运输的特点,决定了托运人并没在提单上签字,但因提单毕竟不同于一般合同,所以不论提单持有人是否在提单上签字,提单条款对他们都具有约束力 。
提单的流通性
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就可以转让,转让的方式有两种: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 。但提单的流通性小于汇票的流通性 。其主要表现为 , 提单的受让人不像汇票的正当持票人那样享有优于前手背书人的权利 。具体来说,如果一个人用欺诈手段取得一份可转让的提单 , 并把它背书转让给一个善意的、支付了价金的受让人,则该受让人不能因此而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不能以此对抗真正的所有人 。相反,如果在汇票流通过程中发生这种情况 , 则汇票的善意受让人的权利仍将受到保障,他仍有权享受汇票上的一切权利 。鉴于这种区别,有的法学者认为提单只具有“准可转让性”Quasi-negotiable 。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 , 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海商法》第71条)
简称B/L,在对外贸易中,运输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人的一种凭证 。收货人凭提单向货运目的地的运输部门提货,提单须经承运人或船方签字后始能生效 。是海运货物向海关报关的有效单证之一 。
提单的三大作用:
1、货物收据 。
对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 。承运人不仅对于已装船货物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而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即使货物尚未装船,只要货物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 , 承运人也有签发一种被称为“收货待运提单”的义务 。所以,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 , 即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管 。提单作为货物收据,不仅证明收到货物的种类、数量、标志、外表状况 , 而且还证明收到货物的时间 , 即货物装船的时间 。本来,签发提单时,只要能证明已收到货物和货物的状况即可,并不一定要求已将货物装船 。但是,将货物装船象征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 , 于是装船时间也就意味着卖方的交货时间 。而按时交货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条件,因此,用提单来证明货物的装船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
2、物权凭证 。
对于合法取得提单的持有人 , 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 。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提单相交换来提取货物,而承运人只要出于善意,凭提单发货 , 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责任 。而且,除非在提单中指明,提单可以不经承运人的同意而转让给第三者,提单的转移就意味着物权的转移,连续背书可以连续转让 。提单的合法受让人或提单持有人就是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合法持有人 。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可以随提单的转移而转移,提单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提单的转移而转移 。即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坏或灭失,也因货物的风险已随提单的转移而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只能由买方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 。
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 。
提单上印就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提单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依据,因而常被人们认为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 。但是按照严格的法律概念,提单并不具备经济合同应具有的基本条件:它不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约束承托双方的提单条款是承运人单方拟定的;它履行在前,而签发在后 , 早在签发提单之前,承运人就开始接受托运人托运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有关货物运输的各项工作 。所以,与其说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还不如说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更为合理 。如果在提单签发之前,承托双方之间已存在运输合同 , 则不论提单条款如何规定,双方都应按原先签订的合同约定行事;但如果事先没有任何约定,托运人接受提单时又未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提单就被视为合同本身 。虽然由于海洋运输的特点,决定了托运人并没在提单上签字,但因提单毕竟不同于一般合同,所以不论提单持有人是否在提单上签字 , 提单条款对他们都具有约束力 。
提单,是指作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理运输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
作用:
1、货物收据
对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 。承运人不仅对于已装船货物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 , 而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即使货物尚未装船 , 只要货物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也有签发一种被称为“收货待运提单”的义务 。
2、物权凭证
对于合法取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 。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提单相交换来提取货物 , 而承运人只要出于善意,凭提单发货 , 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责任 。
3、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
提单上印就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 而且提单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依据,因而常被人们认为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 。
其流通性:
提单作为物权凭证 , 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就可以转让,转让的方式有两种: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 。但提单的流通性小于汇票的流通性 。其主要表现为 , 提单的受让人不像汇票的正当持票人那样享有优于前手背书人的权利 。
具体来说,如果一个人用欺诈手段取得一份可转让的提单 , 并把它背书转让给一个善意的、支付了价金的受让人,则该受让人不能因此而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不能以此对抗真正的所有人 。
相反,如果在汇票流通过程中发生这种情况,则汇票的善意受让人的权利仍将受到保障,他仍有权享受汇票上的一切权利 。鉴于这种区别,有的法学者认为提单只具有“准可转让性”Quasi-negotiable 。
提单的三个作用,海运出口提单的性质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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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论述提单是运输合同之证明及功能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海商法》第71条)简称B/L,在对外贸易中,运输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人的一种凭证 。收货人凭提单向货运目的地的运输部门提货,提单须经承运人或船方签字后始能生效 。是海运货物向海关报关的有效单证之一 。提单的三大作用:1、货物收据 。对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 , 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 。承运人不仅对于已装船货物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而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即使货物尚未装船 , 只要货物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也有签发一种被称为“收货待运提单”的义务 。所以,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管 。提单作为货物收据,不仅证明收到货物的种类、数量、标志、外表状况,而且还证明收到货物的时间,即货物装船的时间 。本来,签发提单时,只要能证明已收到货物和货物的状况即可,并不一定要求已将货物装船 。但是 , 将货物装船象征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于是装船时间也就意味着卖方的交货时间 。而按时交货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条件,因此 , 用提单来证明货物的装船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2、物权凭证 。对于合法取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 。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提单相交换来提取货物 , 而承运人只要出于善意,凭提单发货 , 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责任 。而且 , 除非在提单中指明,提单可以不经承运人的同意而转让给第三者,提单的转移就意味着物权的转移,连续背书可以连续转让 。提单的合法受让人或提单持有人就是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合法持有人 。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可以随提单的转移而转移,提单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提单的转移而转移 。即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坏或灭失,也因货物的风险已随提单的转移而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只能由买方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 。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 。提单上印就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 而且提单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依据,因而常被人们认为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 。但是按照严格的法律概念 , 提单并不具备经济合同应具有的基本条件:它不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约束承托双方的提单条款是承运人单方拟定的;它履行在前,而签发在后,早在签发提单之前,承运人就开始接受托运人托运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有关货物运输的各项工作 。所以,与其说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 , 还不如说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更为合理 。如果在提单签发之前,承托双方之间已存在运输合同,则不论提单条款如何规定 , 双方都应按原先签订的合同约定行事;但如果事先没有任何约定,托运人接受提单时又未提出任何异议 , 这时提单就被视为合同本身 。虽然由于海洋运输的特点,决定了托运人并没在提单上签字,但因提单毕竟不同于一般合同,所以不论提单持有人是否在提单上签字,提单条款对他们都具有约束力 。
提单的三个作用,海运出口提单的性质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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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单的含义和作用是什么?什么是国际贸易实务?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海商法》第71条)
简称B/L,在对外贸易中 , 运输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人的一种凭证 。收货人凭提单向货运目的地的运输部门提货,提单须经承运人或船方签字后始能生效 。是海运货物向海关报关的有效单证之一 。
提单的三大作用:
1、货物收据 。
对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 , 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 。承运人不仅对于已装船货物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而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即使货物尚未装船 , 只要货物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也有签发一种被称为“收货待运提单”的义务 。所以,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 , 即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管 。提单作为货物收据,不仅证明收到货物的种类、数量、标志、外表状况,而且还证明收到货物的时间 , 即货物装船的时间 。本来,签发提单时,只要能证明已收到货物和货物的状况即可 , 并不一定要求已将货物装船 。但是,将货物装船象征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于是装船时间也就意味着卖方的交货时间 。而按时交货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条件,因此 , 用提单来证明货物的装船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
2、物权凭证 。
对于合法取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 。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提单相交换来提取货物,而承运人只要出于善意 , 凭提单发货,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责任 。而且,除非在提单中指明,提单可以不经承运人的同意而转让给第三者,提单的转移就意味着物权的转移,连续背书可以连续转让 。提单的合法受让人或提单持有人就是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合法持有人 。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可以随提单的转移而转移 , 提单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提单的转移而转移 。即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坏或灭失,也因货物的风险已随提单的转移而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只能由买方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 。
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 。
提单上印就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 而且提单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依据,因而常被人们认为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 。但是按照严格的法律概念,提单并不具备经济合同应具有的基本条件:它不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约束承托双方的提单条款是承运人单方拟定的;它履行在前 , 而签发在后,早在签发提单之前,承运人就开始接受托运人托运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有关货物运输的各项工作 。所以,与其说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还不如说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更为合理 。如果在提单签发之前 , 承托双方之间已存在运输合同 , 则不论提单条款如何规定,双方都应按原先签订的合同约定行事;但如果事先没有任何约定,托运人接受提单时又未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提单就被视为合同本身 。虽然由于海洋运输的特点,决定了托运人并没在提单上签字,但因提单毕竟不同于一般合同 , 所以不论提单持有人是否在提单上签字,提单条款对他们都具有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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