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三大支柱

1、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三大支柱法律分析: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 。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
演变: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国际化浪潮的涌动,金融领域的竞争尤其是跨国银行间的竞争日趋激烈,金融创新日新月异使银行业务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银行经营的国内、国际环境及经营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银行规避管制的水平和能力也大为提高 。这使1988年制定的《巴塞尔报告》难以解决银行实践中出现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为应对这些挑战,巴塞尔委员会对报告进行了长时期、大面积的修改与补充 。第一1991年11月,在认识到准备金对银行经营的重要性及其在不同条件下的性质差异后 , 重新详细定义了可计入银行资本用以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普通准备金与坏帐准备金,以确保用于弥补未来不确定损失的准备金计入附属资本 , 而将那些用于弥补已确认损失的准备金排除在外 。第二初步认识到除OECD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存在国别风险之外,OECD成员国之间同样也存在国别风险,因而一改《巴塞尔报告》中对所有经合组织成员国均确定零主权风险权重这一极其简单化的衡量方法,于1994年6月重新规定对OECD成员国资产的风险权重,并调低了墨西哥、土耳其、韩国等国家的信用等级 。第三作为金融快速国际化的反映,开始提升对市场风险的认识 。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金融市场自由化速度的加快和国际银行业的迅速扩张,加上新技术的广泛运用,使得国际金融市场间的联系空前紧密,世界金融形势错综复杂;随着衍生金融品种及其交易规模的迅猛增长,银行业越来越深地介入了衍生品种的交易,或是以资产证券化和控股公司的形式来逃避资本金管制,并将信用风险转化为市场风险或操作风险 , 银行与金融市场的交互影响也越发显著 。这使巴塞尔委员会认识到,尽管《巴塞尔报告》的执行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的信用风险,但以金融衍生工具为主的市场风险却经常发生 。这说明仅靠资本充足率已不足以充分防范金融风险 。最典型的案例是巴林银行 。这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1993年底时远远超过8%,1995年1月还被认为是安全的,但到2月末 , 这家老牌银行便宣告破产 。
法律依据:
《巴塞尔协议I》 主要内容:
一、界定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 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
二、界定了风险资产 。
三、界定了资本 。
《巴塞尔协议II》 提出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市场纪律 。主要修改部分:银行各类风险的计量方法、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畴 。
《巴塞尔协议III》 提高了资本质量要求,并增加监管指标 。主要涉及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四大方面 。
核心资本充足率将由目前的4%上调到6%,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本和不高于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这样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达到8.5%-11% 。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变 。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三大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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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是什么法律分析: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是最低资本金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场纪律约束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于统一银行业的资本及其计量标准作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新增了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的新规定,形成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 , 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 , 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三大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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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和偿二代三支柱的区别意义不同 。
1、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是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信息披露 。
2、偿二代三大支柱是指,定量资本要求 , 定性资本要求,市场约束机制 。
3、所以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和偿二代三支柱的区别在与意义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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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如下:
1、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 。该部分涉及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有关的最低总资本要求的计算问题 。最低资本要求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受规章限制的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以及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小比率 。
其中有关资本的定义和 8% 的最低资本比率,没有发生变化 。但对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问题,新协议在原来以考虑信用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总的风险加权资产等于由信用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 , 再加上根据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 。
2、第二大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管:
监管当局的监管,是为了确保各银行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内部评估程序,用于判断其面临的风险状况 , 并以此为基础对其资本是否充足做出评估 。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化解状况、不同风险间相互关系的处理情况、所处市场的性质、收益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等因素进行监督检查,以全面判断该银行的资本是否充足 。
3、第三大支柱——市场纪律:
市场纪律的核心是信息披露 。市场约束的有效性,直接取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健全程度 。只有建立健全的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 , 各市场参与者才可能估计银行的风险管理状况和清偿能力 。为了提高市场纪律的有效性,巴塞尔委员会致力于推出标准统一的信息披露框架 。
《巴塞尔协议》的签订意义:
《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在全球范围内主要的银行资本和风险监管标准 。《巴塞尔报告》的推出意味着资产负债管理时代向风险管理时代过渡 。由于监管思想的深刻、监管理念的新颖、考虑范围的全面以及制定手段和方法的科学合理,这个报告成了影响最大、最具代表性的监管准则 。
此后围绕银行监管产生的核心原则或补充规定等 , 都是在报告总体框架下对报告的补充和完善 。尽管巴塞尔委员会并不是一个超越成员国政府的监管机构,发布的文件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各国的监管当局都愿意以报告的原则来约束本国的商业银行 。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三大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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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的介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议三大支柱】新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于统一银行业的资本及其计量标准作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 , 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新增了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的新规定,形成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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