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直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
在做好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工作的基础上,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保障机制 , 将普通门诊多发病、常见病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职工医保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谈判药品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分别报销 。
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收入结构 , 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 , 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
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后可享受门诊统筹报销待遇;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补缴医疗保险费后,从缴费当月起可享受门诊统筹报销待遇 。
一个自然年度内 ,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累计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 , 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门诊统筹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200元 , 支付限额为2500元 。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5% 。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基金支付比例,可根据省直职工医保基金情况动态调整 。
最高支付限额按年度计算,不结转下一年度,仅限本人使用 。
门诊医疗费用支付范围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版)》和《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医用耗材目录》规定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检查、治疗、药品等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属于乙类的药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疗医用耗材 , 个人先自付10% , 再按规定的比例予以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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