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1.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年度内参保人员在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和医院急诊、儿科门诊产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20元以内的由个人自付,超过20元的部分按70%报销,最高报销900元 。
2.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一级医院,年起付线100元,报销85%;二级医院,年起付线200元 , 报销75%;三级医院,年起付线600元,报销65% 。参保人员办理转外就医或异地安置的,异地合规医疗费用报销65% 。
3.门诊大病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合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按65%比例报销 。(门诊大病范围: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含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含肾移植、骨髓移植、肝移植等);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重性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肾炎、血液病(包括血友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淋巴瘤、重症肌无力、儿童苯丙酮尿症) 。
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年度内最高报销16万元 。
4.居民大病保险
参保人员参加居保后同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年度内居保门诊大病或住院医疗费用由居保报销后 , 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1000元以上部分(困难人员为105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二次报销 。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费用报销比例为60%,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费用报销比例为65%,10万元以上费用报销比例70%,上不封顶 。困难人员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
5.“两病”门诊用药保障
【克拉玛依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标准】参加居民医保,还有高血压、糖尿病的,通过“两病”专家鉴定的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政策范围内的药品费用 , 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 。“两病”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两病”门诊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支付比例为50% 。一个统筹年度内,“两病”患者发生的门诊药品费用,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高血压病700元、糖尿病1000元 。同时患“两病”的参保人员累计封顶线均为每人17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