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需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见附件第二条)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的来历证明(见附件第四条);
4.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进口机动车《货物进口证明书》原件;海关监管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原件;
5.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7.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8.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还应当提供《四川省特种车辆警灯、警报器使用证》、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的证明原件;
9.属于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还应当提供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0.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12.属于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
二、办理流程
1.到车管所查验岗查验车辆并预录信息;
2.业务大厅排队取号后到受理窗口提交资料;
3.到缴费窗口缴费相关费用;
4.到牌证窗口领取牌证;
5.到号牌安装点安装号牌 。
三、办理地点
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警管理局车管所
服务时间:周一到周五9:00-17:00
附:
四、办事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办结,对于所提交的车辆、资料、凭证有嫌疑的进入调查程序(调查嫌疑车辆、资料、凭证的时间不计入机动车登记时限) 。
五、其它说明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2.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3.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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