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医疗保险
下列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后 , 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结付:
1.已办妥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根据其异地就医类型,在就医地发生、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但无法直接结算的的医疗费用;
2.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直接到参保地以外异地就医,发生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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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已办妥门诊特定项目登记确认手续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家庭病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5.符合我市医疗保险规定、需报销结付的其他费用 。
二、居民医保
下列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后,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结付:
1.已办妥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 , 根据其异地就医类型,在就医地发生、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但无法直接结算的的医疗费用;
2.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 直接到参保地以外异地就医 , 发生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
3.因突发急、危、重病,就近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急救医疗费用;
4.已办妥门诊特定项目登记确认手续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5.参保学生在原户籍地或现就读地发生的医疗费用;
6.首次参加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的大学新生,入学当年9月至12月发生的医疗费用;
7.出生三个月内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新生儿,其出生之日起至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之月底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8.按规定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至征地成本划拨医保费之月底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9.符合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规定、需报销结付的其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