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哪些工资收入可计入社保缴费基数?

成都哪些工资收入可计入社保缴费基数?

按政策规定,企业(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职工个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确定 , 职工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 。
具体如下:
工资总额包含哪些组成部分?
【成都哪些工资收入可计入社保缴费基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以及房费、水电费等 。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含哪些? 休假工资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含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因此,休假期间单位发放的工资报酬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
交通补贴”“防暑降温费”是否应计入工资总额?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I府发(2018] 49号) 规定: 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衣贴以及节日补助等货币化发放都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人社办发[2018] 105号) 规定:用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确定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和工种等 , 执行本单位所在地的高温津贴标准,并纳入工资总额
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年金,要计入工资总额吗?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2002年印发的《关于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暂不做工资总额统计,其他各种性质为劳动报酬的商业性保险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的统计口径一样 , 所以,单位缴纳的部分不作为工资总额统计,但是个人扣缴的部分应计入工资总额 。
“生育津贴或工伤补助金”是否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或由本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应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
根据《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 , 由社保部门发放的工伤补助金不计入工资总额 。
“员工到异地工作发放的差旅补助或异地安置费”是否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根据《劳动统计报表制度》规定 , 单位员工到异地工作而发放的差旅补助或异地安置费等 , 是因异地工作而产生的费用,不纳入工资总额统计 。
“股权激励”“股票期权收入“入股分红”是否应计入工资总额?
根据《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发放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各种股权激励,股票期权收入、入股分红等均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 。
注意:单位应当如实申报缴费工资保障职工的社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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