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医保
异地就医: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中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在市域以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其报销比例按照我市现行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等级的报销比例执行 。
扬州城镇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标准
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种待遇标准
异地转诊:对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就医备案手续后在市域以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其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500元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救助报销比例不再区分人员类别(在职或退休)和医疗机构等级 , 报销比例统一为82%;符合职工大病补充保险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大病补充保险报销范围,按规定予以报销 。
二、居民医保
1、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就医时,医疗保险待遇执行参保地的政策;
2、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时,执行就医地规定的医保目录范围及有关规定(包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耗材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线、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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