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的处罚
(一)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 , 按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 , 由公安机关或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部门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携带犬只出户未拴犬绳(链)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部门)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处罚 , 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四)犬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泄粪便的 , 责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立即清理,拒不清理的 , 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在庭院以外的城市道路或公共场所遛犬不拴绳(链)的 , 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积极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没收犬只;
(六)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五、相关部门认真接受举报市民群众要主动向城市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举报电话:12319
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
【新乡违规养狗该如何处理? 新乡违规养狗该如何处理的】农业农村部门举报电话:5086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