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才购房补贴
(一)申请对象与补贴标准
1.全职在我市工作且在我市首购商品住房的A类、B类、C类、D类人才,补贴标准分别为5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 。
2.全职在我市企业工作并在我市首购商品住房的其他科技类“龙城鲲鹏”、正高级职称人才和博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人才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企业实用型人才作用值达到100分以上(依据《龙港市企业实用型人才作用发挥量化赋分办法》)的全日制本科生和中级职称人才、“双一流”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和企业实用型人才作用值达到100分以上的全日制大专生、优秀“印刷机长”,补贴标准分别为80万元、8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 万元 。
3. 当年新上市的制造业企业,给予2个40万元的人才购房补贴名额;温州市领军型企业、高成长型企业、龙港市功勋企业,各给予2个10万元的人才购房补贴名额 , 名额当年有效 , 在人才购房时落实 。
(二)申请条件
以上对象申请时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购房时间须在《龙港市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实施日期之后,产权人为申请者本人或与配偶双方共有 。其中新建商品房(预售商品房)购房时间以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存量房(二手房)购房时间以不动产登记时间为准 。人才所购房屋有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申请,但不得存在现房抵押贷款情况 。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全职正式聘用合同,申请时已在我市连续缴纳6个月(含)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税 。
3.申请人及配偶除本次申请购房补贴资格的商品住房外未曾拥有过累计60平方米(含)以上的温州住房且在温州未享受过相关住房优惠政策 。
4.房地产、贸易型以及主要税收不在龙港的企业人才除外 。
以上具体审核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 。
(三)申领和审批流程
1.单位申报 。用人单位登录“温州市住房保障信息网”或“温州人才云平台”主页-“温州市人才住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按提示填报单位信息、申请人信息,并上传以下附件(经单位审核盖章和负责人签字):①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或护照);②人才资格证明材料;③用人单位出具的人才工作经历和全职在岗工作证明(且以聘用合同、6个月以上的社保或个税缴纳等为佐证材料);④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⑤产权证书或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有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贷款合同) 。
2.资格审核 。各审核职能部门统一登录“温州市人才住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审核工作 。各职能单位应在每月20日前完成前一个月申请件的资格审核工作 。市委组织部(人才办)牵头审核人才资格条件,市资源与建设局牵头审核住房资格条件 。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等信息以市大数据服务平台反馈信息为依据 。
3.公示 。市资源与建设局负责将拟补贴人员名单在“温州人才云平台”或“龙港政府网”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 。
4.签订协议 。公示后无异议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登录“温州市人才住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下载《龙港市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一式六份) 。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后,申请人(房屋产权为夫妻双方共有的需申请人和配偶)到市委人才办签订协议,后续市资源与建设局进行会签 。
申请人应在当期批次补贴发放前签订协议,无故未签订协议的,取消当期人才购房补贴资格 , 且从取消当日起一年内不再重新受理 。
5.办理产权行政限制 。为人才所购住房办理产权行政限制(限制转移、变更和抵押贷款 , 用于购买本套住房的公积金和商业按揭贷款除外 。产权行政限制期限为10年) , 具体程序如下:
(1)购买新建商品房(预售商品房):①市资源与建设局向人才所购预售商品房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单位发送需要合同备注人员名单 , 合同备案单位通过网签系统对人才商品房合同进行备注(备注内容:此预售商品房是人才申领购房补贴所购房产,在办理产权前限制退房);②市资源与建设局对人才所购预售商品房合同盖章,注明人才补贴资格享受类型和产权行政限制时间;③市资源与建设局后续发放补贴;④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在该商品房办理产权时,根据商品房合同注明的人才相关内容进行备注限制(备注内容:人才所购住房限制转移、变更和抵押贷款,用于购买本套住房的公积金和商业贷款除外 。产权行政限制为10年,时间从 至 ,期满相应限制自动失效) 。
(2)购买存量房(二手房)或现售商品房:①市资源与建设局向人才所购住房登记的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要求对人才所购房产进行产权行政限制的通知书》;②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对人才所购住房进行产权行政限制,并向市资源与建设局反馈结果查询单;③市资源与建设局后续发放补贴 。
6.发放补贴 。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会同市资源与建设局、财政局等部门进行联合发文,市资源与建设局根据文件向符合要求的人才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一般在5月、8月和11月 。购房补贴发放时应减去已享受的相关补贴额 。
【试行 温州龙港市人才住房补贴政策操作指南】(四)后续管理
1.产权行政限制解除 。人才自产权行政限制之日起在我市工作满10年,相应限制自动失效 。未满10年因特殊原因要求产权行政限制解除上市交易的 , 经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退还相应的购房补贴款后,市资源与建设局出具解除产权行政限制通知书 , 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凭市资源与建设局出具的通知书予以解除,解除后允许产权转移、变更和抵押贷款 。
2.人才条件变更 。申请人在申报过程中人才条件有新变化的可向市委人才办申请变更,但已审批通过并发文或兑现完毕的不再受理变更申请 。
3.人才流动处理 。从产权行政限制之日起10年内因人才流动等原因离开原申请单位,由原单位登录系统提出变更申请,点击“信息变更-申请协议终止”,上传离职证明及购房补贴退还的证明材料,应退还的金额=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10年*12月)]*产权行政限制后实际月数 。市资源与建设局审核通过后,出具解除通知书,人才凭通知书到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行政限制解除手续 。
①新用人单位在我市且符合条件的,由新用人单位登录网站进行变更申请,点击“单位及资格变更-申请变更”上传申请材料及购房补贴退还的证明材料 。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和市资源与建设局对其人才资格条件和住房资格条件进行再次审核,通过的予以变更,继续发放剩余的购房补贴款(产权需重新办理行政限制) 。
②新工作单位不在我市、不符合条件和人才离职后未就业的 , 保持协议终止状态 。
4.用人单位责任 。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的用人单位,一经查明,列入人才政策申领黑名单 , 取消人才政策享受资格三年,并报温州市产业政策兑现系统和征信中心备案 。用人单位应及时如实向市委人才办和市资源与建设局报告人才情况 , 人才服务期未满离龙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折算后的购房补贴款 , 60天内未追回的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 。
二、人才租房补贴
(一)申请对象与补贴标准
1、向在我市工作,目前无住房的人才发放租房补贴 , 补贴时间累计不超过8年,主要对象和标准如下:
(1)D类及以上人才、企业里的正高级职称人才、博士研究生:每月2400元 。
(2)其他E类和其他“龙城鲲鹏”、企业里的副高级职称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月1200元 。
(3)企业里的全日制本科生:每月600元 。
2、向新到我市企业就业,目前无住房且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大专生发放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 , 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
(二)申请条件
以上对象申请时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全职正式聘用合同,申请时已在我市连续缴纳6个月(含)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税 。
符合《龙港市柔性引才政策》规定的校地平台和退休返聘等柔性方式引进的对象,可以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发放证明替代个税证明 。
2.申请人及配偶在龙港市无住房且未享受过温州相关住房优惠政策 。
以上具体审核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 。
(三)申领和审批流程
1.单位申报 。用人单位登录“温州市住房保障信息网”或“温州人才云平台”主页-“温州市人才住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 按提示填报单位信息、申请人信息,并上传以下附件(经单位审核盖章和负责人签字):①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或护照);②人才资格证明材料;③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和全职在岗工作证明报告(且以聘用合同、6个月以上的社保或个税缴纳等为佐证材料);④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⑤与出租方签署的房屋租房合同或协议 。
2.资格审核 。各审核职能部门统一登录“温州市人才住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审核工作 。各职能单位应在每月20日前完成前一个月申请件的资格审核工作 。市委组织部(人才办)会同市社会事业局审核人才资格条件,市资源与建设局牵头审核住房资格条件 。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等信息以市大数据服务平台反馈信息为依据 , 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有异议的由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负责核实 。
3.公示 。市资源与建设局负责将拟补贴人员名单在“温州人才云平台”或“龙港政府网”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 。
4.签订协议 。公示后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在“温州市人才住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下载《龙港市人才租房补贴发放协议》(一式两份),并到市资源与建设局签订协议 。签订协议后 , 市资源与建设局通知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对已签订协议的人才进行购房监管 。
用人单位应在当期批次补贴发放前签订协议,无故未签订协议的,取消当期人才租房补贴资格,且从取消当日起一年内不再重新受理 。
5.发放补贴 。补贴一年发放3次,一般在5月、8月和11月发放 。在每个发放月 , 市资源与建设局确定当期批次享受补贴人员名单,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包括新增合格的补贴人员和在保补贴发放人员,5月确定的名单为前一年11月至当年4月申请的并审核通过已签协议人员和在保人员 , 8月确定的名单为当年5月至7月申请的并审核通过已签协议人员和在保人员,11月确定的名单为当年8月至10月申请的并已审核通过已签协议人员和在保人员 。
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会同市资源与建设局、财政局等部门进行联合发文,市资源与建设局根据当期批次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向人才发放租房补贴 , 补贴发放时间从当期批次发放月当月起算,在下个补贴发放月开始发放 。每次补贴发放前, 市资源与建设局应通过对在保补贴发放人员进行购房监管或再次核查住房信息等方式验审人才住房资格 。补贴发放工作应通过银行专户进行管理 。以月为最小单位计算 , 每月系统记录为一次,发完为止 。
(四)后续管理
用人单位共担管理服务责任 。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的用人单位,一经查明,列入人才政策申领黑名单,取消人才政策享受资格三年,并报温州市产业政策兑现系统和征信中心备案 。人才和用人单位应及时如实向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和市资源与建设局报告人才的资格、住房情况、就职单位等变化情况,并确保系统状态已发生变更 。因人才离岗、购房等原因导致租房补贴多发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60天内未追回的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 。情况变更具体处理规则如下:
1.人才资格变更 。补贴兑现完毕后,人才资格条件发生变化的不再受理变更 。在补贴发放过程中人才资格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变更 , 由人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登录申报系统点击“单位及资格变更”,上传人才资格变更证明材料,人才办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 。
2.单位变更 。人才离职,由原单位提交申请 , 点击“信息变更-申请协议终止”,上传离职证明材料,属地资源与建设部门审核后确认协议终止 。
①新就业单位不在我市、不符合条件或人才离职后无就业的,保持协议终止状态 。
②新就业单位在我市且符合补贴申请条件,人才可向新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新用人单位登录申报系统点击“资格及单位变更-申请变更”,上传人才单位变更申请材料,经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资源与建设局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 。
市资源与建设局受理后,会同市委组织部(人才办)进行审核,通过的与同期申领人员一同公示、发文 。补贴标准从发文当月开始调整,已发放部分及停发的不再给予补发且补差 。再次回我市工作且60个月未发放完毕的可重新启动申领程序,协议终止期间不计入累计时间 。
3.人才信息变更 。人才信息如购房、银行卡号、租房合同等发生变更,用人单位应在10天内登录申报系统报告人才信息,写明原因,上传相关材料 。人才已购房的,点击“信息变更-申请变更”;卡号、租房合同等变更的,点击“申请变更” 。经市资源与建设局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 。
三、其他
本操作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会同市财政局、市社会事业局、市资源与建设局负责解释 。
附件:1.人才资格条件审核参考标准
2.人才住房资格条件审核参考标准
3.龙港市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
4.龙港市人才租房补贴发放协议
5.要求对人才所购新建预售商品房进行商品房合同备注的人员名单
6.市资源与建设局关于要求对人才所购房产进行产权行政限制的通知书
7.解除产权行政限制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