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申请改建、重建或新建农房条件
《办法》提出 , 申请改建、重建或新建农房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所在地块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定规划要求;
二是改建、重建或新建农房后应符合《办法》规定的“一户一宅”原则 。
三是申请新建农房的,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属于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本村(社区)村(居)民;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 , 但已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或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 。
2、合理细化“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新规对“一户一宅”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 。《办法》所称“一户一宅”,是指一户只能拥有符合规定的宅基地及地上农房 。其中:
(一)“一户”以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为准,年满18周岁后,也可单独认定为一户 。但结婚后,夫妻双方认定为一户 。
(二)“一宅”是指每户可享有的农房保障权益上限,即每户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合计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用地面积的4倍 。
(三)每户家庭及其成员可依据新规的“一户”规定进行分户,且名下全部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总用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未超过分户后可享有的农房保障权益总和的,也可认定为“一户一宅” 。
3、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改建、重建或新建农房的,应符合以下建设标准:
(一)每户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合计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用地面积的4倍,农房建筑正射投影不得超出宅基地用地红线 。
(二)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4层 , 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6米 。首层及以上楼层主动退让用于院落、绿地、停车设施等的 , 符合总建筑面积要求的 , 允许层数限制放宽至不超过6层,高度不超过23米 。
(三)允许建设顶层梯房,其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得超过3米(需安装电梯设备的区域除外) 。对采用农房设计通用图集推荐设计方案的 , 梯房的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不计入总建筑面积和总建筑高度;对不采用的,梯房的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须计入总建筑面积和总建筑高度 。
(四)建筑形式原则上应采用坡屋顶或半坡屋顶,高度不计入总建筑高度 。
(五)应按要求预留消防通道和建筑间距 。
(六)临街农房应退让道路红线 。因客观原因无法满足的,其建筑结构及施工范围不得超出相邻道路(含绿化带)红线 。
4、注重农房风貌提升,避免“千村一面”
《办法》提出,各镇街应根据市自然资源局编制的乡村风貌导则,结合周边环境、自然肌理、传统文化、建筑风貌元素等,以镇街为单位组织编制具有岭南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供建房家庭选用 。农房设计应注重地域特色与和谐统一,对农房外立面的材质、色调、风格作出明确指引,因地制宜采用院落式、骑楼式、公寓式等建筑形态,避免“千村一面” 。
鼓励村(社区)通过“村规民约”引导村民采用设计通用图集推荐的设计方案改建、重建或新建农房 , 做好风貌管控,形成统一风格 。
鼓励自建和统建相结合 , 由各镇街、村(社区)积极引导推动农房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打造高品质的连片农房小区 。
鼓励各镇街根据发展需要划定辖区农房禁建区、限建区和可建区 。
5、明确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办法》要求,各镇街要将农房违建纳入镇街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联席会议机制,建立多部门的联合巡查制止和快速处置机制、违建施工禁止供水供电机制 。将农房违建发现上报作为“智网工程”入格事项,并建立农房违建有奖举报机制 。市各有关单位、各镇街要将农房建设守法依规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 , 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列入失信记录,并对失信主体依法开展惩戒 。
依托2019年底全市三维航拍地图数据,建立全市三维航拍地图数据定期更新和比对抽查机制 。经比对发现本办法出台后仍有农房新增违建或仍发生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等行为的,且经认定为对违法违规行为不作为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从严处理 。
【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官方政策解读】在镇街领导干部相关考核、绩效管理等工作中对农房违建管控情况予以客观考量 , 并作为村(社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本办法出台后仍出现农房新增违建的镇街、村(社区),严肃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