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取条件
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本市住房的 。
二、注意事项
1、全款购买异地具有产权自住住房,房屋所在地与职工或其配偶户籍地不一致的 , 应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其中之一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
2、以受赠、继承等非购买方式取得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商业用房不得办理提取 。
三、所需材料
1、偿还异地商贷的职工首次申请提取公积金
身份1:借款人及配偶
1 )银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
2)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明细原件
3)身份证原件
4)借款人配偶提取时,应追加关系证明原件
精简部分:不需再提供购房合同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身份2: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
1)银行住房借款合同原件
2)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明细原件【青岛住房公积金商贷自助提取 青岛公积金异地商贷购房提取指南】
3)身份证原件
4)借款人配偶提取时,应追加关系证明原件
5)购房合同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所购房屋为非再交易住房)或房屋产权证原件(所购房屋为再交易住房(二手房))
2、以后年度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再次以同一份借款合同申请提取公积金
1)身份证原件
2)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明细原件(需在还款明细上注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贷款银行、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
3)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配偶)提取时 , 应追加关系证明原件
四、提取额度
1、职工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期间,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 。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
2、职工提前全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
3、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4、提取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参考本市租赁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
五、提取频次
职工在一个年度内最多允许申请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 。
六、网上办理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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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理时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提取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 并通知职工 。因向房屋管理、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
八、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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