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宁政发[2008]116号):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指导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根据被拆迁土地状况、建设成本和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测算确定,适时向社会公布 。
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由建设单位根据成本核(测)算向市物价局申报,市物价局按照有关规定核定销(预)售基准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以市物价局核定为准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 。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下列内容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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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谛∏玫毓婊煜咭阅凇⒂胱》客脚涮捉ㄉ璧淖≌∏∩枋┙ㄉ璺眩?以及按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ㄎ澹┌凑詹怀咎醯谝恢恋谒南罘延弥偷?%计算的建设管理费;
?。┌凑詹怀咎醯谝恢恋谒南罘延弥偷?.5%计算的供应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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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经济适用房上市指导价格怎么确定】 ?。ň牛┌凑詹怀咎醯谝恢恋谒南罘延弥偷?%计算的利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