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3.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4.男女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6.男女双方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7.男女双方均无重婚情形;
8.男女双方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
材料清单:
1、离婚登记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
3、居民户口簿;
4、离婚登记声明书 。
线下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 , 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
2.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
3.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 , 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 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4.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 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
5.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 , 发给离婚证 。
办理窗口:阳江市江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地点: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德兴街1号婚姻登记服务大厅1号窗、2号窗、3号窗或4号窗
办公电话:0662-3109338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 , 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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