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毕业生就业补贴金 桂林市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桂林毕业生就业补贴金 桂林市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桂林市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政策(企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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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辖区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 。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全日制)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 , 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按中小微企业为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费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 。企业与个人在一年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其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缴费时间计算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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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6个月的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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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吸纳毕业学年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和16至24岁持《就业创业证》的已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见习期内见习人员实际在岗时间给予见习补贴 。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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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入孵经营主体(孵化企业) , 与创业孵化基地签订场地租用合同并入住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 。按实际发生成本申请场地、水电、物业补贴,不超过1500元/月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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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认定授牌的创业孵化基地,扶持一户孵化企业成功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指已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年内至少有6个月以上的银行工资流水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 。每扶持一户孵化企业成功运营 , 按1.3万元/户的标准予以管理服务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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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成功孵化一户创业团队(创业团队须由3人及以上组成,有具体创业项目并向基地提交创业计划书;成功孵化创业团队指创业团队入驻基地孵化满3个月以上成功办理营业执照且注册地在基地内)的创业孵化基地 , 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一次性孵化服务补贴 。每个基地每年享受孵化服务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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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评审认定为自治区级示范基地的孵化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其中授牌当年支付30万元,第二年复评合格再拨付20万元 。对认定为国家级示范基地的创业孵化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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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在桂林参加社会保险 , 开发出新增就业岗位【新增就业岗位是指以上年度12月底全年缴费人数为基数 , 与本年度12月底全年缴费人数相比较增加人员的数量 。(如:某企业2019年12月末在职人员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人数为100人,2020年12月末在职人员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人数为110人,则该企业2020年新增岗位10个)】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企业(含中、区直企业),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 , 按该企业为其招用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人均额度为基数进行补贴(不包括个人部分) 。企业人均缴费基数以申报期内当年该企业人均缴费额度为准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企业新招用人员并已享受相应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重复申报 。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应连续计算,不得分时段享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业补贴期限可延长至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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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首次获批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众创空间等创业平台的相关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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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企业纳才奖 。
对在我市招录青年人才,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含)以上的重点工业企业(2021年市领导联系的重点工业企业) 。按每招收1名青年人才给予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奖励,同一引进对象仅奖励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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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引才举荐“伯乐奖”补贴 。
对促成全职引进人才的企业、民营人才中介机构、个人(桂林市已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予以奖励 。每引进1人按以下标准奖励:第一类人才50万元;第二类人才25万元;第三类人才10万元;第四类人才5万元;第五类人才2万元;第六类人才1万元 。对促成柔性引进第一至第四类人才的企业、民营人才中介机构、个人(桂林市已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按全职引进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 。对同一引进对象,企业、民营人才中介机构、个人只奖励一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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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市属企业自主培养高层次人才 。对存量人才在《桂林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办法》实施后获得《桂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所述的第一至第四类人才所在企业 , 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一类人才200万元;第二类人才50万元;第三类人才40万元;第四类人才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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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引进的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按500元/人·月发放津贴,发放期限为3年 。本项可与《桂林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办法》其他奖励政策同时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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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参加世界级、国家级、自治区级技能大赛获得奖项名次且服务与我市的高技能人才,按1:1的比例配套奖励,并对获得前3名奖项的人才所在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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