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伤保险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ㄒ唬┥ピ岵怪鹞?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ǘ┕┭资舾艚鸢凑罩肮け救斯ぷ实囊欢ū壤⒏梢蚬に劳鲋肮ど疤峁┲饕罾丛础⑽蘩投芰Φ那资?。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南京工伤保险因工死亡待遇标准是什么】
?。ㄈ┮淮涡怨ね霾怪鸨曜嘉弦荒甓热钦蚓用袢司芍涫杖氲?0倍 。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第(一)至(三)项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
哪些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视同工伤认定标准,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