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采取的原则有哪些】数罪并罚采取的原则有3个 。
1、对于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 , 采取吸收原则;
2、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 , 附加刑仍须执行 , 即对判处附加刑的,采取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的原则 。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 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