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
为深入贯彻关于疫情防控和基本民生保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民发〔2022〕32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进一步做好低保等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一)强化低保政策落实 。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生活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落实好低保救助渐退政策,对疫情防控期间中风险以上等级区域的低保家庭,除主动申请退出或救助对象死亡外,暂停开展低保退出工作,待其所在区域调整为低风险等级后再行恢复 。
【北京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二)增发补贴、提高标准 。对低保和特困人员每人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400元 。结合困难群众生活消费支出、经济社会发展等多种因素,自2022年7月起适度提高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以上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 。
(三)做好价格临时补贴工作 。有关部门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情况,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各区要准确统计报送补贴对象数据,加强部门联动,按时足额将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
二、加大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力度
(一)解决临时性生活困难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道(乡镇)核准后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 。对特困人员、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中的新冠肺炎确诊人员、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根据需要直接给予临时救助 。加大对生活困难未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群体的救助帮扶力度,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临时救助等相应帮扶措施 。对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和个人,及时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帮扶 。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对临时生活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疫情防控期间,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帮助遇困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妥善解决外来滞留人员用餐、住宿等问题 。
(二)提高救助时效 。对遇紧急情况需立即进行救助的,可实施先行救助,事后补齐相关手续 。适当提高疫情中高风险区域街道(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确保及时到位 。有条件的社区(村)可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对因疫情影响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非本市户籍人员,由急难发生地街道(乡镇)直接实施救助 。
(三)做好急难个案救助 。各区要充分发挥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和“街乡吹哨、部门报到”作用,统筹整合救助资源,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一案一策”方法精准开展救助 。
三、优化完善救助服务方式
(一)加强摸底排查、主动发现 。各区要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动员基层干部、志愿者和社区(村)基层组织、困难群众救助服务所等,通过走访摸排、电话沟通、微信短信联系等方式,全面了解辖区内受疫情影响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重点关注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低收入人员、暂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但存在一定困难的群众以及经救助后自身发展能力仍不足的困难群众,及时发现救助需求,跟进实施救助帮扶,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充分利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强化对低收入人口的监测预警,对发现的困难群众及时干预、精准救助、综合帮扶 。畅通困难群众诉求渠道,坚持接诉即办,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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