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职工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后,孕产期内一般不得变更,但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确需变更产前检查和分娩医疗机构的,应当持经原定点医疗机构盖章确认的《就医确认申请表》和变更事由的相关材料向参保属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填写新的《就医确认申请表》 。其中,医疗条件限制需提供医疗机构情况说明;住所变化的,需提供可以证实该情况的材料(如户口簿、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 。
第三章 生育就医管理
第九条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产前检查和生育的医疗机构,并向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后,在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
在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前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以及其他在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以外情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支付后,按我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到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零星报销手续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按规定申请,若直接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已达到或超过相应的定额结算标准,不可以再申请零星报销 。
第十条 职工应当在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一)产前检查 。职工应当持有效的身份凭证到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 。我市产前检查项目包括常规项目(产检、尿常规、血常规、血型、血糖、肝功能、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梅毒血清学检测、HIV筛查、B超、胎心监测、心电图)和备查项目(15-20周妊娠中期非整倍体母体血清学筛查、丙型肝炎抗体测定、血红蛋白电泳试验、抗D滴度检查(Rh阴性者)、阴道分泌物检查、甲状腺功能筛查、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宫颈分泌物检测淋球菌、宫颈分泌物检测沙眼衣原体) 。
(二)分娩或终止妊娠 。
1.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应当在入院后48小时内向定点医疗机构出示有效的身份凭证,办理生育保险住院登记手续;在门诊就医的,职工应当向定点医疗机构出示有效的身份凭证,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记账处理 。
2.定点医疗机构对职工进行身份识别后,将职工住院(门诊)登记资料上传给经办机构 。经办机构对上传的职工住院(门诊)资料进行核实 。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职工发生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内,分别按产前检查、分娩或终止妊娠提交相关材料,到参保属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一)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而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
(二)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就医确认以外的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
(三)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的;
(四)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非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的 。
第十二条 符合第十一条情形的职工到参保属地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应当分别按产前检查、分娩或终止妊娠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一)产前检查提交材料:
1.《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申请表》(以下简称《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申请表》,详见附件2);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书面告知承诺(计划生育情况可通过联网信息共享查询的不用提供);
3.收费收据和收费清单(电脑打印并加盖收费章) 。
(二)分娩或终止妊娠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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