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修订 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和待遇支付管理办法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生育保险参保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就医和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管理,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粤府〔2018〕125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9〕19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经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核准的就医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管理,以及职工在生育期间其用人单位和职工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 。
第三条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基金中支付 。
第四条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经经办机构核准的就医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范围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 。
我市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范围统一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 。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确认手续
第五条职工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2021年修订 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和待遇支付管理办法原文】(一)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时的上月,职工仍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工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职工除外);
(二)职工(含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工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
(三)职工在孕产期间 。
第六条职工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以下简称《就医确认申请表》,详见附件1);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书面告知承诺(计划生育情况可通过联网信息共享查询的不用提供) 。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职工还应当分别提供失业、退休书面告知承诺(可通过联网信息共享查询的不用提供) 。
第七条 符合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条件的职工,按以下程序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一)个人选定定点医疗机构 。职工在孕产期间应当在公布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产前检查、生育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向选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
(二)定点医疗机构确认 。对职工提交申请材料完备且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即时予以办理确认手续,并在《就医确认申请表》上填写意见和盖章确认,同时将就医确认手续材料存档备查 。对提交申请材料不完备的,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补足的材料或说明不符合条件的具体原因 。
(三)经办机构核查 。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存档的就医确认手续材料应当不定期组织核查 。核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反馈定点医疗机构并按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有关约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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