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住院、特定病种门诊费用结算
(1)参保人在已建立医疗保险实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定病种门诊的 , 出院(门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参保人所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 收取参保人个人应支付费用(含起付线的费用、起付线以上自付部分的费用、超出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和基金不负责支付的费用) , 其余的医疗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费用) , 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办法结算 。
【江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如何费用结算?】
(2)参保人在未建立医疗保险实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定病种门诊就医的 , 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需由个人现金垫付后 , 在2个月内持以下资料 , 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审核手续 , 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
住院须持资料:本人身份证、社保卡、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属医技类费用的还须提供检查诊断报告单(以上资料鉴证原件无误后留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汇总收费清单(加盖收费章)、住院收费收据及其他相关资料 。
特定病种门诊须持资料:门诊收费收据、收费清单或明细表 , 特定病种专用证等相关资料 。
委托其代理人代为办理的 , 代理人除携带以上有关资料外 , 还须携带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2、普通门诊费用结算
参保人在所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就诊时 , 门诊定点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收取参保人个人应支付费用 , 其余的医疗费用 , 由门诊定点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办法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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