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二 )


不同区域停车设施,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道路路网分布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 。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 。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实行低收费政策 。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 。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 。鼓励对新能源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具体优惠幅度由停车设施经营者确定并公布 。
第九条制定、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 。制定、调整价格的决定应当按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开展风险评估 。
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按停车设施的类型明确价格管理形式并制定收费标准 。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车型或实际占用停车泊位数的差别,采用不同时段、不同计费方式计费 。同一停车设施对同一车辆类型只能采取一种计费方式 。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摩托车、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四类车型区别计费 。机动车辆规格分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规定执行 。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按次、分钟、小时、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的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 。以天、月、年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车辆在同一时段内多次进出停放的按一次收费 。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减免政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1.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延长免费时限 。
2.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
(二)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提供机动车免费停放或者设置免费停放时限 。
(三)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不影响公共场所的其他合理公共活动空间、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停车设施采取临时性免费措施,鼓励社会公共(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务 。
(四)机动车辆因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被拖曳至指定停车设施的,在查封、扣押期间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按指定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执行,并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 。
第十三条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各类经营者,应当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在停车设施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车设施经营单位、地址、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
第十四条机动车进入停车设施时,停车设施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或者记录机动车牌号和进入时间,机动车驶离停车设施凭该标示或记录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并依法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

相关经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