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汕头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发改规〔2017〕5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经营者利用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含场地、泊位等,下同),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可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
第三条市发展和改革局是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市城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中心城区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价格主管部门可参照中心城区收费标准,依法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项目分两类 。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 。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 。
第六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外,其他依法设立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
(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 。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
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要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 。
(三)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等经营者依法与业主或者使用人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 。
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停车设施的经营者接受车位所有权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及其他合法单位或组织等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或其他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收取提供停车场地、设施、停车秩序管理以及保管服务等所收取的费用 。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与住宅小区共用停车设施的,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本条款规定执行 。
第七条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有利于促进停车服务资源利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改善城市环境,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建设运营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
第八条要积极推行不同类型、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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