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三 )


第十五条停车设施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停车服务行业管理,制定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建立城市停车设施经营者、从业人员信用记录,逐步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监管机制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依法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 。加强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
第十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城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形成多层次、全覆盖的监管网络,全面提升监管工作实效 。
第十七条依法设立的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设施经营者,实施收费前须将停车设施名称、性质、地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经营者名称、停车泊位数量等信息报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
【汕头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止 。此前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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