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解读

解读《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一、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2021年1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明确要求:统筹制度安排,明确决策层级和权限,推进医疗保障制度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推动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 。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有序衔接,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要求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十四五”期间积极推进医保省级统筹工作,实现全省职工医保政策纵向统一、待遇横向均衡,制度可持续发展,我们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实施办法》),多次征求了各市州、县市区医保部门意见,并在省医保局官网上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意见、各市州人民政府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 。2022年12月1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职工医保实施办法》 。《职工医保实施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二、主要内容
《职工医保实施办法》共73条,分为十一章,包括:总则、参保与缴费、缴费年限、基本医保待遇、个人账户管理、门诊慢特病与普通门诊统筹、职工大病保险、基金管理、医疗服务管理、责任追究、附则 。
(一)明确职工医保遵循的基本原则 。筹资标准、待遇保障水平应当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依法参加职工医保,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并逐步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
(二)统一全省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政策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原则上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 。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 。参保人员自缴费30日后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户籍地、灵活就业登记地或居住登记地申请参加职工医保,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缴费率为用人单位缴费率,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值的60% 。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月缴费,也可结合实际选择一次性预缴全年应缴职工医保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同级医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职工医保缴费手续,并在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为其缴纳职工医保费 。应当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
(三)统一规定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在省内各市州之间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不转移统筹基金,其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相互认可,累计计算 。其中,参保人员2003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在外省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在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后,作为本省视同缴费年限;军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其年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职工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且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可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从办结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年龄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可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的规定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在本省范围内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0年,本办法施行后,每年增加在本省范围内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1年,5年内逐步达到15年 。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后,用人单位和个人不需缴纳职工医保费(大病保险费除外),其医保待遇与用人单位缴费情况不再挂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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