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 2021 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台州湾新区社发局,市直有关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1 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1〕90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简称义务教育学校,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和初中部)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贯彻落实招生规范和要求
(一)严格依法开展招生工作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需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申请,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各地要全面排查并严厉查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
(二)严格规范招生区域和对象 。
1.招生区域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公办学校”)要严格按学区招生,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招生区域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在审批地范围(以下简称审批地)内招生: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在本县(市、区)范围内招生;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在学校所在县(市)范围内招生;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在市区(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新区,下同)范围内招生;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主管的,在全市范围内招生(具体名单见附件) 。民办学校在审批地招不足的,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市教育局同意后,可以面向全市启动补招程序 。任何民办学校不得擅自跨地市招生 。
2.招生对象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的具体规则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细则执行 。台州湾新区内的民办学校招生对象包含原椒江区、路桥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椒江区、路桥区审批的民办学校招生对象包含台州湾新区原属椒江区、路桥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 。民办学校招生对象为符合审批地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条件(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具体要求如下:
(1)户籍类 。指户籍在民办学校审批地的适龄儿童少年;
(2)学籍类 。指小学学籍在民办学校审批地的适龄儿童少年(仅针对七年级报名);
(3)房产类 。指父母或监护人房产在民办学校审批地的适龄儿童少年;
(4)经商务工类 。指父母或监护人在民办学校审批地经商务工,且满足当地社保缴纳年限要求的适龄儿童少年 。其中,台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跨县市区填报民办学校,其父或母或监护人须缴纳社保满1年(截止当年8月31日),非台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以各地积分入学实施办法为准 。
3.受当地政府委托并承担了部分学区范围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应明确其学区范围并按公办学校就近入学相关政策招生,不得选择生源;其非学区范围内的招生按照民办学校的招生录取规则执行 。民办学校或投资主体与当地政府部门或功能区管委会等原先已订有协议,约定由民办学校负责承接的生源,相关生源按协议约定录取,不得选择生源 。
(三)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各地要根据核准的办学规模编制,下达公办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和核定民办学校提出的年度招生计划,并发文公布 。市教育局审批并主管的,由市教育局编制招生计划并下发至县(市、区)教育局和台州湾新区社发局;市教育局审批、区教育局主管的,由市教育局根据审批时确定的办学规模,编制跨区招生计划并下发至三区教育局和台州湾新区社发局 。各地须将市教育局下发的招生计划纳入本地年度招生计划,并发文公布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实施招生,不得随意突破招生计划或扩大班额,小学、初中班额分别不得超过45人、5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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