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预留一定比例委托经办服务费作为服务质量保证金,于年终考核后结算 。支付定点护理机构、失能评定机构的费用,经办机构预留一定比例作为服务质量保证金,于年终考核后结算 。
第二十七条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逐步建立委托经办机构绩效评价、考核激励和风险防范机制,强化服务质量管理 。
第二十八条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完善定点护理机构、失能评定机构及其人员协议考核管理办法,重点明确激励与退出机制,考核结果与服务质量保障金和协议续签挂钩 。
第二十九条?委托经办机构应当建立运行分析、日常巡查、投诉举报等管理制度,通过抽查随访、满意度调查等手段,加强定点护理机构、失能评定机构协议管理 。
第三十条 健全基金监管机制,创新基金监管手段 。加快推进人脸识别、卫星定位、“互联网+”等创新技术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和协议管理工作中的应用 。
第三十一条 市医疗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亲情照护管理办法、定点护理机构服务能力分类管理制度和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派单管理制度等配套政策措施 。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7年12月31日废止,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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